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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常识

作者:武装部   来源:首都征兵网   发布日期:2014-12-16
    为捍卫国家主权、国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而进行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的总称。国防是国家的特征和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也是国家自卫权的集中体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发现的。国土是国防的载体,它的完整和安全是国防状况的基本标志。在本国国土上为防御目的进行的防务活动是国防的本意,在他国国土上进行军事活动,已非国防之本意。各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指导国防活动的行动准则,称为国防政策,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通常由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制定。国防政策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国防建设的目标、社会生产力水平、地理环境、国防关系等主客观条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主要内容包括:对国际战略环境和战争可能性的基本判断,政府从事国防建设的日标、任务和要求,武装力量特别是常备军的建设和任务,后备力量动员的任务和要求等。这些都在各国国防法规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国防体制    国防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总称。国家体制的组成,通常由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决定。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都具有自卫的鲜明特点,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存在着普遍性规律。一般都要求以宪法、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依据,保证中央和上级的统一领导。国防体制通常包括:国防最高决策机构,武装力量统帅机构,国防建设领导管理机构,武装力量的编成,常备军的编成及其编制等。在和平时期,国防体制要适应国防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战争情况下,国防体制着眼于快速有效地实施战争决策和指挥,协调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充分发挥国防能力,确保战争的胜利。如何把平时和战时的国防体制正确地结合起来,是各国研究的共同课题。

    国防力量    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各种力量的总称。包括军事力量和非军事力量,物质力量和非物质力量,现在力量和潜在力量。军事力量是国防力量的主体,表现为现实力量的通常指:武装力量(主要指常备军)数量、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军事素养、技术水平及其部署状况;武器装备的数量和质量;指挥、控制、情报、通信能力;战场建设和战略物资储备状况;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规模及水平;后勤保障程度;军事理论状况以及战争准备程度等。非军事力量通常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事、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内的力量用于国防目的的投入水平及其效应,它们既是现实国防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潜力的组成部分。国防潜力还包括民防能力、国防动员能力等要素。国防能力是由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构成的综合概念,其值难以精确量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军事实力是国防力量的基础,社会制度、战争性质、民心士气对国防力量产生深刻影响。国防力量的强弱,不仅取决于各要素的单项水平,而且取决于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协调发展以及统率集团的驾驭和运用能力。

    国防建设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 文化等一整套措施的总称。国防建设的目标,取决于国家的目标, 它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其基本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 和军队指挥体制的确立;国防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国防教育的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国防工程设施;常备军战斗力和战备水平的提高;国家动员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国防立法以及国防理论的研究等。提高常备军实战水平和增强国家威慑能力,是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国防工程    为防御外来武装侵略,平时在国土(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域的总称)上构筑的永久性军事工程。如在边防线上和纵深预定战场构筑的永备阵地工程、通信枢纽工程、军港和军用机场工程、导弹基地工程、军事交通工程及后方工程、大型指挥所、大型后方仓库等。

    国防现代化    为适应现代战争的客观规律,用先进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家防卫体系,使国防力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是一个在与世界先进水平比较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的概念,并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目的。在中国,国防现代化与工业、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台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简称“四个现代化”。国防现代化是中国国防建设的总任务,是其他三个现代化的保障。1954年,周思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实现“国防现代化”的任务。1960年,毛泽东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此后,周恩来在 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正式提出要在20世纪内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使中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宏伟设想。1978午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把实现四个现代化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国防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现代化的武器技术装备和具有先进军事思想,能熟练掌握武器技术装备与指挥现代化条件下作战的人的有机组合。基本内容可归纳为:国防科技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指挥管理现代化、军事思想现代化。其中国防科技现代化是关键,武器装备现代化是物质基础,指挥管理现代化是保障,军事思想现代化是先导。国防现代化的核心是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的革命军队。中国国防现代化的目的,是能在现代化战争条件下防御外来侵略。

    国防科学技术    简称“国防科技”。直接应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工程等的总称。是国家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摹本任务是组织实施各种武器、军用装备的研制和发展,用现代化武器和技术装备各个国防部门,重点是装备常备军。世界各国都将科学技术的成果首先应用于军事领域,因此国防科学技术具有技术密集和更新迅速的特点。国防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决定着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则为国防科学技术提供物质前提,而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具有极其重要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国防教育    国家按照国防的要求对公民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国防思想教育和战斗精神培养,军事知识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国防体育训练和体质提高。一般通过机关、军队、学校、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家庭,在城市和乡村广泛开展。

    国防教育内容    围绕国防教育目的设置的科学合理的国防教育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以下12个方面:一是国防理论教育。马克思主义有关国防的论述,关于战争与和平、和平与发展、国家与国防、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辩证关系等理论问题;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国家的防卫方针和政策、战争动员的理论以及国防后备军建设的理论等。二是国防形势教育。世界军事形势和我国的周边形势,认清世界军事热点和对我国的现实威胁与潜在威胁,并积极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等。三是国防历史教育。包括古今中外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历史,以我国近、现代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史为重点。四是国防战略教育。包括了解国防战略的涵义及其定义,国防战略的层次及其制定,我国积极防御战略和反“和干演变”斗争,研究世界上一些重要国家的国防战略。五是国防科技教育。主要了解国防科技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国防科技知识。六是国防知识教育。一般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家武装力量、国防历史、国土防卫、外军、军兵种、武器装备和三防知识等。七是国防精神教育。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培养爱国主义和由此而产生、发展起来的革命英雄主义、爱军尚武、吃亏奉献和维护和平、反对侵略的国际主义精神等等。八是国防动员教育。主要有国防动员的产生、发展和意义,战时国防动员和平时国防动员等。九是国防法规教育。包括让公民了解国防法规的形成发展、地位作用以及主要内容,主要是《宪法》、(兵役法》和其他与国防有关的法律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以便提高遵守和维护国防法规的自觉性。十是国防保密教育。让公民了解国防保密的性质及其意义,国防保密的范围和原则,自觉做好国防保密工作。十一是国防义务教育。主要有公民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关心支持军队建设,支前参战,拥军优属,保护军事设施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等教育。十二是国防体育,包括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体育项目和各类人员的体育达标运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各种军体活动等等。

    国防教育目的    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防。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国防教育的目的也在不断的更新,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内容。根据我国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防建设的现实,当前国防教育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丰富全民的国防知识。通过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国防知识,帮助人们提高对国防现代化建设的认识,知道在国防建设中应做什么和怎样微。

    二、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强烈的国防意识,不是天生就有的,所以党和国家要开展广泛长期的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无边不防、无兵不安、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和富国强兵、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等基本观念。

    三、提高公民的国防素质。一个公民养成良好的国防政治素质、军事素质和心理素质才能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国防建设。

    四、培养公民的国防能力。国防能力是指人们从事或参与国防实践的能力。公民只有具备相应的国防能力,才能在保卫国防、建设国防的实践中有所作为。

   领土    亦称“国土”。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港湾、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 (领空)。国家对领土拥有绝对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称为国家领土最高权,它已成为国际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井为许多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所确定。

    国土     即“领土”。

    国界    亦称“边界”或“疆界”。国家实施其主权的界限。它是确定一个国家便土范围以及将该国同邻国和公海分界的界线。相邻两国的陆上国界和水上国界是以双边条约的方式确定的。海上国界通常由沿岸国自卫以立法方式加以规定。通过陆上国界和水上国界的垂直面,构成该国的领空和地下界线。陆地国界上竖立有界标。标示地面国界的界标有界碑、界牌、界桩和界塔等。国界由相邻国双方共同负责维护,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

    领海    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群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亦及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其范围为以领海基线 (简称“基线”)至领海线之间的连绵海域。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分为低潮基线(亦称“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海岸线平直的国家多采用低潮基线,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国家多采用直线基线。领海线,是领海的外部界线,它是一条同领海基线平行、间距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世界各国对传统国际法规定沿海国事有领海权,是一致公认的;但对领海的宽度及其法律地位则存在不同的观点。18世纪初,以大炮的射程作为领海宽度3海里的根据;以后,随着武器射程的增大,多数国家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最大为200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 12海里,规定在一国领海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中国代表在表决通过该公约时,曾对有关无害通过权的规定提出保留。 1958年,中国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领空    属于国家主权的领土和领海的上空。国际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条约是《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于1919午10月 13日在法国巴黎缔结,1922年7月11日开始生效。条约规定,每个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主权。一国领空的法律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飞机和其他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允许入境、过境的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应遵守地面国的法令。外国航空器特别是军用飞机,未经许可进入该国领空,被认为是对该国主权领土的侵犯,地面国有权按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特约国承认,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自由。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的规定。缔约国出于安全需要,得设立空中禁区。中国于 1974年承认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的理事国。随着人造卫星的出现,外层空间法律制度也逐步形成,关于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已日益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

    边防    为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防御外敌入侵和人员、物资、牲畜等非法越境,而在国家边境地区采取的防卫措施。

    边境地区    本国领土靠近国界的地区。由各国根据其边境的具体情况而划定。一般按县(市)、乡(镇)的行政区域划分,也有按国界内侧的垂直等距离划定。为保证国家安全和贸易的发展,通常在边境地区实行国家规定的专门管理办法。

    边境禁区    出于某种需要,由主权国家规定的严格禁止或控制某些活动的边境地区。如禁止放牧、打猎、鸣枪、爆破、砍伐、建筑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开禁的,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界河    亦称“国际河流”。介于两国之间的河流。如中国与朝鲜两国以鸭绿江为界河。界河是两国间的自然边界。国界线由沿岸国协商解决。除有专门条约规定外,能够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 (水流最深处)的中心线为界,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通航河段,沿岸国船只通常都有在主航道上航行的权利。有的界河的河段,须按所属国的规定分流不同的名称。如扎伊尔河在扎伊尔与刚果两国界河的河段,在刚果一侧称刚果河,在扎伊尔境内只注扎伊尔河。提到整条河流时,可称“扎伊尔河(刚果河)”,或“刚果河(扎伊尔河)”。

    内海    深入大陆内部的海,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如波罗的海,黑海等。其中,介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大陆之间,面积较大,平均深度较深的称地中海,如欧、亚、非三洲之间的地中海。内海接触的周边国家多,常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敏感地区。在国际法上,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如中国的渤海和琼州海峡。内海属于内水,其法律地位和一国的湖泊,河流相同,沿海国有权关闭内海,不让外国船只进入,或规定进入内海必须遵守的原则。

    公海     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各国的长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及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每个国家都享有航行、捕鱼,敷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行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不得污染,并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关于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等限制。

    要塞    在国境和纵深战略要地,构筑坚固工事,配有常驻守备部队,能独立进行环形防御的防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许多国家都构筑要塞,其工程是和平时期,根据国防的设防方针而构筑。战时能起到迟滞和阻止敌人长驱直入,牵制、吸引和消耗敌人有生力量的作用,以掩护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和军队的战略、战役展开。要塞按地理位置分为陆地(内陆和边防)要塞、海防(海岸、海口、海岛)要塞和江防要塞。

    主权    全称“国家主权”。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是随着国家的出现同时产生的。主权和领土有密切联系。国家对所属全部领土行使主权。领土的存在才能使主权存在并得以使行,丧失了领土也就丧失了主权。就国际法的意义来说,主权是一国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它是完整无缺、不可分割而独立行使的,是一国最高的权力和尊严。然而这并不等于一国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可以随心所欲。国家对外关系上行使主权,不能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相违背。根据 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领土管辖权、平等权和自卫权;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平等相处,不在世界任何地方谋求霸权或划分势力范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国家独立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按照自卫的意志,依法完全自主权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的权利。与国家主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就对外关系来说,主权就是独立。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4年12月 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说:“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

    领土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领土是隶属于一国主权的地球特定部分,包括领土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包括领陆、领海和内水(有时合称领水)、领空三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的空间。国家对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不客他国以任何方式进行掠夺或侵犯。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第一条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之一,是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领土的合法变更,是国际法所容许的,如邻国之间根据自愿原则在解决边界问题时对领土所作的调整。

    国家自卫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为保卫其生存和安全而采取紧急军事行动以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但也不容许国家的自卫权受到剥夺。国家的自卫权为国家所固有,但也只限于在受到武力攻击(武力进攻)时才能行使。武力攻击包括以武装部队进攻或轰击他国领土,飞机、舰船入侵他国领土、领空、领海,进行武力挑衅、封锁他国港口、海岸,或越过他国领土埋雷设障等。在行使自卫权时,不得首先使用核武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时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国界标志    根据相邻国之间的条约或协议所确认的国界实际走向的标志。国界标志的设立、鉴定和维护,一般由有关国共同负责,也可共设分管,但双方都应承担保护界标的任务。标志地面国界线的界标有:界碑、界桩、界塔或其它标记,可分为双界标、单界标、群界标和过渡界标。

    识图用图     识别、使用(军事)地形图的知识和技能的总称。识图是懂得地形图测制的基本原理,熟悉各种地形要素的表示方法和文字注记的特定含义,主要包括地图比例尺、坐标系统、地图投影、地物符号、地貌表示法和方位角,以及地图的分幅和编号等。用图是要熟练掌握使用地形图的方法和要领,主要包括利用地图研究地形,现地与地图对照,判定现地方位,按地图或方位角行进或寻找目标,确定点位的地理坐标和平面直角坐标,图上量算地面物体的长度、高度、坡度、角度、面积和体积,图上遮蔽与通视情况的判定等。识图用图是作战指挥员必需具备的基本技能,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

    潮流预报    预报某一地区或海区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潮流流向和流速,通常采用预报表和潮流图两种形式。后者对了解和掌握海区的潮流概况形象直观,使用方便,但准确度不及前者。无论舰艇船只的水面下航行,水下武器试验、军事、航海、渔业、水产、港口工程建设、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很重视应用潮流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