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活动,保证学校的管理行为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针对其本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决定以及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纪检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必须是单数,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书、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取消学籍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后附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事由,决定不予受理;
(四)申诉事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同一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的。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机构审查并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时要制作复查结论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书直接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需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外经贸学学生字〔2015〕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