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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10-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切实发挥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我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性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评选对象
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类别及比例
优秀毕业生包括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若学院毕业生总人数不足10人的可推荐1人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必须全部具备):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有不及格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2.必备条件:
(1)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推荐作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三年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学院或本专业前10%;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农村和社区基层就业、入伍预征报名的毕业生,成绩可适当放宽至前50%;
3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获得重大奖励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毕业生。
(2)应届普通毕业研究生推荐作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0%;
2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市级、校级优秀学生称号或综合奖学金;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优秀学生称号或综合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含二次)以上优秀学生称号或综合奖学金.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除应满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市(校)级三好(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
2.获得国际性、全国性或省部级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
3.在学术科研方面有重要成果发表或有重要发明创造,有较大社会影响;
4.有很强的责任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重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师礼孝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内外引起较好反响;
     6.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四、 评选程序
(一) 成立评选工作组。
评选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在评选期间,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和研究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
评选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其中学生工作部统筹全校范围的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全校范围的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严格评选程序
 1.学院推荐。经个人申请,各学院在认真审查、广泛听取学生、辅导员、任课老师、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0%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推荐名单,按要求报送评选工作组办公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2.学校审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拟定名单。
3.拟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确定,并以学校正式文件方式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5.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名单须上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条件,保证质量,接受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学院应积极配合,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提交材料由各学院负责核准。
(四)各学院应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内部公示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外经贸学就业字[2011]085号)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