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 学生管理» 规章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估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评估是我校评价学生的重要导向,是激励学生的重要杠杆,是我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是本科生在大学期间发展进步、成长成才情况的重要量化指标。为改革我校学生评价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标准,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立自强,切实推进我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科生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综合评估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鼓励先进,弘扬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二章  综合评估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  学生综合评估应德智体全面衡量,其中德育分占10%,课程成绩分占80%,综合加分占10%,即:总分(100分)=德育分(10分)+课程成绩分(80分)+综合加分(10分)。
第四条  德育分10分。德育分采取扣分制,学院根据学生表现进行相应扣分,具体评定的参考依据如下:
一、政治态度(2分):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际国内大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2. 积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 明辨是非,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学生如有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明显损害学校、学生形象的行为,直接扣除该项得分。
二、遵纪守法(2分):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3. 遵守国际礼仪,在国际交往中自觉维护国格、人格,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0.2-2分。
三、文明行为(2分):
1.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2.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 维护校园文明,男女同学交往举止得体。
4. 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
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0.2-2分。
四、学习态度(2分):
1. 树立为祖国而勤奋学习的思想,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认真上好每堂课,不逃课、不早退。
2. 学习勤奋、刻苦,努力夯实知识基础,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3. 诚信、严谨治学,不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0.2-2分。
五、集体活动(2分):
1.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报告会、讲座、竞赛等各类集体活动。
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如有违反以上相关规定者,酌情扣0.2-2分。
第五条  课程成绩分(80分)。
将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不包括辅修课程、双学位课程、听力、重修)的期末考试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数,将乘的积相加,其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所得平均分乘以80%作为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N1课成绩×N1课学分+N2课成绩×N2课学分+……]÷[N1课学分+N2课学分+……]×80%
第六条  综合加分(10分)。
综合加分是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导向性指标,一般分为学术研究奖励分、竞赛活动奖励分、学生工作奖励分和社会奉献奖励分四类。原则上学术研究奖励分、竞赛活动奖励分、学生工作奖励分、社会奉献奖励分等四类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每类加分不超过4分。由于学科专业和培养方式差异,综合加分由本科生培养学院结合学科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等因素,在综合考量、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度量加分标准,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学院制定的综合评估实施细则原则上从2015级本科学生始适用,修订周期为两年。实施细则经学院人才培养分委员会通过后,于每年6月上报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审核后由学生处面向全校公布各学院综合评估实施细则。学院实施细则适用年级为四年一贯制,对适用年级不得中途修订,如必须修订,需在适用学生中进行征求意见,过三分之二学生同意方可修订。
第八条  评分办法:
一、单项评分。根据每个学生一学年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逐项进行评分。
二、学年综合评分。将单项得分按规定的比例折算相加后,即为本学年的综合评分。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个人自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十天内进行,每个学生根据自己上学年的表现,进行个人自评。
二、班级评议:在每个学生个人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班长负责组织并书写评语,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组织评分统计和认定工作。
三、学院审议: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审议小组,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评审结果:学生综合评估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前应由学院面向本学院全体学生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反映,若确有错误,有关学院要及时纠正。
五、学校审批:由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从我校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此前实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综合评估办法》不再适用2015级学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