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9

贸大学生发〔202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活动,保证学校的管理行为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决定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相关会议、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法律专家、学院负责人代表、专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涉及申诉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变更委员人数及构成,但应不超过9人且人数为单数。其中专职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由相关部门推选。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近亲属。

(三与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等情况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6个月。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后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事由,不予受理。

(四申诉事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或申诉事项系因申诉学生主动申请而形成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申诉人已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接到申诉申请的日期为申诉人完整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工作会议,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书、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机构或部门的书面答复材料及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如确有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机构或部门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会(包括实际到会或连线方式)陈述情况、回答提问。

复查工作会议原则上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第十四条复查工作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会议召开前,提前告知申诉人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其回避;是否同意申诉人的回避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二)如申诉人参会,则进行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如申诉人未参会,则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如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或部门代表参会,则进行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如未参会,则委员会审议相关书面材料。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弃权,根据投票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需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机构审查并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要制作复查结论书。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书直接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需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3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