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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2013年1月)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户口性质

学生集体户口为北京市临时居民户口。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新生户口迁入

凡属学校统招的大陆非北京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二学位本科生、调转档案的非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仅可在新生报到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新生户口在未录入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系统或未做变更前,任何户籍业务无法办理。

第四条 在校生业务受理范围

新生户口录入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系统后,户口状态即变更在校生,能够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补办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常规户籍业务。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暂存

在校生自毕业户口冻结日起,户口状态即变更为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向保卫处申请暂存户口,经批准后,可有期限地将户口暂存在学校。暂存类别和期限如下:

(1)甲类暂存:出国留学(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大学生村官(2年)、社区志愿者(2年)、行政保研(2年)、支教保研(1年)、汉办志愿者(1年)、公派留学(一般为2年)、其他政策性暂存(暂存期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

(2)乙类暂存:因等待工作留京指标或暂时不能确定户口迁出方向等一般性暂存(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甲类暂存)业务受理范围

甲类暂存的应届毕业生,在相应的暂存期内,能够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补办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四项常规户籍业务,并可自主申请户口迁出。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乙类暂存)业务受理范围

乙类暂存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能够办理补办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两项常规户籍业务,并可自主申请户口迁出。

第八条 往届毕业生业务受理范围

超过毕业当年12月31日,应届毕业生户口状态则变为往届毕业生,只能够办理户口迁出。

第九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

暂存期内的应届毕业生,在确定户口迁移方向后,应将户口迁出。往届毕业生,更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手续以保卫处公布的最新流程为准。

第十条 户口未迁入情形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非北京籍全日制在校生和居住在校内的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办理北京市暂住证。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退学学生户口

凡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5日内,将户口迁回原籍。退学后,不予办理补办身份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任何户籍业务。


 

第十二条 强制条款

因学生集体户口属性,保卫处可对已毕业、退学三个月以上的学生集体户口进行强制迁回原籍。对于已经办理且长期未领取的学生身份证,保卫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销毁。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凡毕业、退学的学生,在未告知或隐瞒保卫处的情况下,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购买房产、登记结婚、办理生育手续、补办身份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任何业务的,保卫处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也不予认可,同时保卫处有权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撤销毕业、退学学生所办的任何业务。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并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卫处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