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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外经贸字学生字[2007]157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 92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助学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条 资助对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用途: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9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2、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组织等额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电子版、纸质)统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后,报至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直接打入学生的龙卡。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资格免除: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相应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2、思想上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

3、在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