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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528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包含两类,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需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五条  资助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资助资金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中央批复的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于每年5月30日(第一批)或11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申请材料包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学院及相关单位。

4.资金拨付。学校原则上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九条 受资助学生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