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迎新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学生字[2018] 192号

2017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8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是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原则上,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学生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处分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给予处分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资格。

第四章  处分的适用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校园环境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控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所有楼宇内禁止吸烟。在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编造、下载、复制、传播涉恐涉暴、淫秽物品或虚假、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言谈举止不得体,不听劝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转让、调换学生集体宿舍床位的;

(三)不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作,或态度恶劣、谩骂公寓管理人员引发事端的;

(四)违反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晚归晚出次数一月内累计五次以上,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使用违章电器和非安全设备、私拉电线、网线、门帘、床帏、墙帷的,一经发现予以清理,学生态度恶劣或多次劝说无效的;

(六)在公寓楼或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擅自挪用、使用消防实施设备的,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的,如对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对损坏物品予以赔偿;

(七)其他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收到公寓管理部门《违纪通知单》或者《安全隐患通知单》两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挪用、毁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阻碍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文明使用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多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达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擅自缺席,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本次实习以不通过计。

(一)无故缺席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外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脱离集体,脱离实习岗位,并因此影响实习活动者,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中无故缺席,学校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其此次学习是否有效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纪律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按相关考试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警示并予以纠正,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对于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不及时改正错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二)发卷前,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不透明笔袋、具有文字信息发送、接收、储存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

(七)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九)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指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二)因第二十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示后再犯者;

(三)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五)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者;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仅具有信息储存、查询或计算功能的电子文具者;

(三)经监考人员警示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

(四)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五)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八)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九)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发卷后,仍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使用其发送、接收或查看信息者;

(二)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扰乱考试秩序者;

(三)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四)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者;

(五)考生被发现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出检查者;

(六)组织作弊或参与群体作弊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无论是否已经解除处分,再次发生第二十二条中任意行为者;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均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有下列行为者属于**。

(一)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二)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者;

(三)所持、所交试卷写有其他考生姓名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五)大学英语听力课程代替他人学习或测试者;

(六)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前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允许参加考试;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命题人工作、生活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目的者,为作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命题人主动泄题者不在此例,泄题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上书写考试内容,考试前占座),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中止,未形成作弊事实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考前策划作弊但在实施过程中,在发卷前,因被查出被迫中止者,为考前试图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三)盗取或试图盗取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开除学籍,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违反国家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者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高成绩,未达目的但影响教师工作者,为考试违纪,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经教师同意,考试成绩有效;未达目的,但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达到目的,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二)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者,为考试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二十七条 采用学期论文考试(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考场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论文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一)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考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二)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者;

(三)经学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除出现上述违纪或作弊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对攻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库等造成公共资产重大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损失;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者;

(二)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者;

(三)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者;

(四)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场者;

(五)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者;

(六)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者;

(七)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者;

(八)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者;

(九)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 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下列行为者,违反学校纪律,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课堂学习违反学校《本科生课堂学习规范》,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执行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平时作业有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平时测验违纪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认识错误的学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保留其测验成绩;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平时测验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不通过计,给予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以上情节严重者,或请人**文、替他人**文、买卖论文者,论文按不通过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请人**文、替他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查与取证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学习违纪和日常行为违纪。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确证。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时,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门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与违纪学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不能参与调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时,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应协助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拟处分的事由和依据,并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情况下,学校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节  送达与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个人认识及处分期间行为表现等。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分期满;

(二)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三)受处分期间无任何违纪。

第四十八条 处分解除按照“谁处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后,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以上”、“以下”、“以内”等,所指均包括本数字或本内容。

第五十二条 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39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