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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学生字[2007]158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中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数推荐。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该奖与我校每年九月的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上报学生处;经评审后,符合要求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