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学学生字[2007]159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中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数推荐。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该奖与我校每年九月的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