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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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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

序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把竭诚服务广大师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的团结,加强联系台湾地区青年同胞团结全校各族青年,促进全校各地区、各民族青年交流进步。面对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坚持贯彻“博学,诚信,求索,笃行”的校训,坚持深化改革,走内涵发展、国际化特色发展之路,落实“以我为主”的全方位开放办学理念,为学校建设以开放型经济学科群为引领的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简称“贸大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SU UIBE")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受校团委指导的本校本科生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全国学生联合会成员单位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单位参与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广大青年的全面发展,夯实青年学生的成才道路,营造开放包容的校园环境,团结共同进步的兄弟院校。

第四条 本会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广大青年的思想。

(二)坚持先进性和联系青年相统一,广泛团结青年,做我校党政联系广大青年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校内各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反映青年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配合团组织青年工作。

(三)本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原则。

第六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取得本校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会中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行使表决权(休学和留校察看者无此权利)。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或通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作为本会学生事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本科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它的常设机构是学代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

第十条 校级学代会召开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学院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 学代会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确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会议;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级学代会代表通过学院组织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其中非校、院两级学生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第十四条 常代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各项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从当届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由主席团、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构成。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由1名主席、4至6名副主席组成,不得设置主席助理岗位。主席团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二)解释本章程;

(三)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五)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团;

(六)通过常任代表会议,密切联系各学院学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业务工作能力考核方案》;

(七)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八)联系校党委、校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团设1名正部长、2名副部长,不得设置部长助理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汇编》中相关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专职教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须设置权益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在校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各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各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各班级委员会受院学生会指导和监督,形成校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和各班级委员会、团支部三级联动的格局。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在学院分团委的指导下,校学生会的联系和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应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会骨干

第一节  学生会骨干选拔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骨干,主要包括各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职能部门部长团成员。

第三十条 学生会骨干要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始终与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良好能力素质,包括交流沟通力、任务执行力、资源整合能力;良好团队素质,有较强的协作意识、配合意识、团结意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骨干的选拔方法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中相关内容,选拔结果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节 学生会骨干考核与培养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联合培养考核两个部分。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等基本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广大同学根本利益出发。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骨干考核工作由校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从政治思想、学习成绩、个人作风、群众基础、业务能力等方面对学生会骨干进行考察。各部门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骨干培养工作由校学生会办公室负责,从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三个维度设计培养方案,培养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的学生会骨干。

第三十五条 具体考核、培养方法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中相关内容。

第三节 学生会骨干的退出

第三十六条 遣退:

(一)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违法违纪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学生会骨干,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二)对有上述情况的主席团成员,由主席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经常代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期满离职:主席团成员、部长、副部长、干事期满离任,各职位任期均为一年,期满后自动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权、制定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章程自行失效。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