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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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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校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教育部下发的《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校志愿服务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接受学校领导,以从事社会公益和保障事业,推动本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宗旨的公益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校志愿服务架构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志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志愿服务中心)及下属院级志愿分团、志愿类社团组织组成。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加强交流和合作,逐步实现团委引导、中心协调、分团自主、各司其职的发展模式,开展精品志愿服务项目,弘扬贸大学生的公益精神,为创建浓厚的校园公益氛围而努力。

第四条 校志愿服务中心接受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直接领导,统筹学校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负责管辖各学院志愿分团及志愿类社团组织,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联系唯一权威的校级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各学院志愿分团接受各学院分团委的直接领导,接受校志愿服务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结合学院特色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认可的院级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红十字会、爱心社、嗨益青年公益协会、绿色协会、西部协会等志愿类社团,接受校志愿服务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认可的志愿类社团组织。

第七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以“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原则,以“培育杰出人才、弘扬公益精神、促进校园文明、推进社会发展”为目标,制定和完善各项组织制度,形成组织内团结协作、组织外高效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发起、运行志愿项目;

(二) 组织、管理志愿者;

(三) 申请组织运行经费;

(四) 申请集体、推荐个人荣誉;

(五) 根据相关规定的其他合理权利。

第九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循志愿服务项目审批流程;

(二) 如实、公开发布项目信息;

(三) 公正、透明筛选志愿者;

(四) 组织志愿者培训,监督志愿者完成活动;

(五) 完成志愿者评价,并录入信用库:

(六) 及时准确录入志愿时长;

(七) 反馈志愿服务项目评价;

(八) 根据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配合建设志愿者信用库,在招募志愿者时以此为参考进行筛选,在志愿服务项目结束时应及时更新志愿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合理利用志愿北京网站。校志愿服务中心指导协助各学院完成全校同学的志愿北京注册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北京时长的录入工作,和二三课堂运营中心协力做好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将对表现优异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鼓励,对出现乱录时长、威胁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失职行为的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批评惩罚。

第十三条 如校内新成立志愿类社团,须经校团委批准,经批准后,志愿类社团需在志愿北京上提交申请,由校志愿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志愿团暂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章  志愿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志愿服务项目,是指在校学生志愿者有组织地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在不以追求物质报酬为目的的情况下,为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而提供服务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志愿服务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志愿服务项目遵循公益、创新、长效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主题应有益于社会的进步、志愿精神的弘扬、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项目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 外事活动志愿服务

指服务于国家外交或者涉外的政治、经济、体育等方面的国际性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

外事活动类志愿服务是具有我校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类型。我校学生通过参与外事类志愿服务,将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充分结合,积累了涉外工作经验,拓展了国际视野,充分展现了贸大学子的风采,为大型外事活动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我校与国际接轨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例如,奥运会、阅兵仪式、国际田联、APEC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一带一路等国家重要外事志愿活动。

(二) 会展赛事志愿服务

指为各种高规格展会、峰会、论坛、博览会,以及国内外重大赛事等集体性活动服务,除外事活动志愿服务。

会展赛事类志愿服务有利于实现国际化、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载体,是锻炼青年人才的实践基地。

1.经贸活动

经贸活动类会展赛事志愿服务是指为经贸类高规格展会、峰会、论坛、博览会以及国内重大赛事、集会等集体性活动服务的志愿服务项目;

2.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类会展赛事志愿服务是指为文体类高规格展会、峰会、论坛、博览会以及国内重大赛事、集会等集体性活动服务的志愿服务项目;

3.其他活动

其他活动类会展赛事志愿服务是指为除经贸、文体类的其他(如政治类)高规格展会、峰会、论坛、博览会以及国内重大赛事等集体性活动服务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 文化传播志愿服务

指为市民提供各类技能辅导的便民培训,及以展台、展板、宣传周、募集志愿者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弘扬志愿精神,传播知识文化的志愿服务项目。

为响应北京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促进社会各界的文化交流,由此定期举办或参与各类文化交流传播活动,这些文化传播志愿活动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够为城市文化的传播与建设做出贡献。

1.知识传播

知识传播类文化传播志愿服务主要指传播知识的志愿项目;

2.技能传播

技能传播类文化传播志愿服务主要指传播技能的志愿项目;

3.文化交流

文化交流类文化传播志愿服务是指形式为文化交流的志愿项目。

(四) 环境保护志愿服务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美好家园而发起的公益性志愿服务项目。

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此类活动为我校志愿者提供一个参与节能减排、绿色保护等环保志愿活动的广阔平台,志愿者可以从点滴做起,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1.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类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是指主要从节能减排角度发起的环境保护类志愿项目;

2.绿色保护

绿色保护类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是指主要从绿色保护角度发起的环境保护类志愿项目。

(五) 城市运行志愿服务

指随着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赛事的展开而专门设立的,并逐渐演变为提供便民式志愿服务的项目,包括在城市各旅游景点、文化场馆、交通站点等场地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服务项目。

城市运行志愿项目作为大学生开展志愿活动的重要平台,长期为北京市的各大城市站点输送高水平志愿者,为北京城市建设和宣传做出了贡献。同时志愿者们也在城市运行志愿服务中提高了交流能力,增加了对城市文化和城市发展的了解,提升了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1.旅游景点

旅游景点类城市运行志愿服务是指在城市各旅游景点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项目;

2.文化场馆

文化场馆类城市运行志愿服务是指在城市各文化场馆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项目;

3.交通站点

交通站点类城市运行志愿服务是指在城市各交通站点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项目。

(六) 支教调研志愿服务

指为支援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及社会调查研究等实践活动而进行的支教助学、调研实践等的志愿服务项目,是大学生进行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通过支教或调研活动,能够为受助学生带去知识和经验,有效改善落后地区的教育状况,推动社会的均衡发展。同时,志愿者们也能提升自身学以致用的综合能力,加深自己对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并在帮助别人或服务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

1.西部计划

西部计划专指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的志愿服务项目。

2.研究生支教团

研究生支教团专指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招募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志愿服务,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服务。

3.短期支教

短期支教类支教调研志愿服务是指寒暑假支教、学期内间歇性教学等国内外短期志愿项目。

4.其他活动

其他活动是指除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短期支教的支教或调研志愿活动。

(七) 社会关爱志愿服务

指为传播爱心,保护贫困、残疾、受灾等弱势群体而提供的帮老助幼、扶弱助残、扶贫济困、关爱妇女儿童、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项目。

大学生通过参与这类志愿服务,走进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关怀,以切身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1.阳光助残

阳光助残类社会关爱志愿服务是指关爱残疾人群体的志愿项目。

2.扶老助幼

扶老助幼类社会关爱志愿服务是指关爱老年、幼年的志愿项目。

3.扶贫济困

扶贫济困类社会关爱志愿服务是指关爱社会贫困人群的志愿项目。

4.其他活动

指除阳光助残、扶老助幼、扶贫济困的关爱弱势群体的志愿项目。

(八) 校园服务志愿服务

校园服务志愿服务是为了保证校内大型会议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园设施的日常运行、帮助校内有需要的群体、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而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多种类型的校园志愿服务项目,让大学生足不出校就能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着眼于日常生活,增强服务意识,为和谐校园的建设做出贡献。

1.会务服务

会务服务类校园服务志愿服务是指为在我校范围内举办的讲座、会议等提供服务的志愿项目;

2.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类校园服务志愿服务是指为我校范围内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教职工和学生的便捷生活、教学场馆场所整洁有序等日常维护提供公益服务的志愿项目;

3.其他活动

其他活动类校园服务志愿服务是指除会务服务和日常维护的志愿项目。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应建立在志愿服务提供方与接收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基础上,从而保障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相关权益。协议应涉及志愿服务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志愿者人数、补助方式、保险需求、服务证明等事项。

第十九条 校志愿服务中心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志愿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为鼓励我校创新、长效、有口碑的志愿项目,我校每年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志愿项目评选大赛,为优秀项目予以奖励,

第四章  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各志愿服务组织的带领下,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在不以追求物质报酬为目的的情况下,为改善他人生活、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学生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 接受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三)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申请参与荣誉表彰;

(六)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

(二) 参与活动时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 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 在志愿活动结束后进行志愿评价;

(五)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 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七) 自觉抵制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我校规定在校学生需以志愿北京网站注册志愿者身份完成累计100学时(约75小时)的志愿时长,才能获得二三课堂志愿服务必修2学分。

第二十五条 在志愿组织发布志愿招募信息后,志愿者自行报名参加该志愿活动。通过审核被录取的志愿者经志愿培训后即可上岗,按规定完成志愿活动,方可获得时长录入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由校志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的志愿者信用库,保存所有志愿者的信用记录。志愿者信用将作为志愿活动筛选志愿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志愿服务信用良好或具备小语种、法律知识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将被优先录取,信用较差将影响志愿项目的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将逐步实施志愿者持证上岗制度,志愿者在接受相关培训(如急救、医护、礼仪等)后,取得志愿者资格证明,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我校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活动,我校每年评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志愿者”,为其颁发奖杯及奖金,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适当加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