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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帮助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努力学习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手续和办法

一、学生提供由家庭所在地县、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上材料交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

二、学院在深入细致调查、核实学生所提供的材料后,将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统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上报的名单、材料再进行复审、汇总,报送给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严格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借款人的责任。

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为每学年初办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学校、介绍人有权向银行建议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以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作弊。

(二)对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以及提供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给予贷款,退学后也应该立刻终止贷款。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办理休学、退学手续后应将该生情况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在校期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还清所欠贷款,其规定如下:

一、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学校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办理展期并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学校在学生与银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须在每年5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当年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领导组成。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在对学生家庭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贷款的到帐结算工作。

五、教务处、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