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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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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88号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按照《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概念界定

1.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学校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园地助学贷款。

2.借款学生:指通过学校和经办银行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或毕业生。

3.还款救助: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5.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条 救助资金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特困补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学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管理和使用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四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①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②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五条 救助原则

1.救助重点: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2.救助标准: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2.材料审核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并通过院系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资助意见,形成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拟资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