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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学生字[2017]528号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给予资助。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的我校在校学生(含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下同),服役期间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在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范围: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7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学校对本科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通过体检、政审等程序,被征兵工作部门批准入伍后,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党委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武装部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汇总入伍学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校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校党委武装部。对审核通过的入伍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资助。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至党委武装部,由党委武装部审核并汇总相关材料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学校先行垫付。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学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